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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致4死10伤4人被追刑责!
时间: 2024-06-22 | 发布人:产品中心

  2019年12月3日,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发生撕裂,致使管道内气体泄漏,遇电气火花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万元。

  调查发现:食品公司擅自改装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依照国家标准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未对生产车间内燃气管道主阀门等设施开展日常维护;燃气供应单位某液化石油公司未对食品公司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且长期供应二甲醚严重超标的燃气,销售金额达380349元。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该食品公司和某液化石油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公司和液化石油公司做事故罚款,并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同时,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液化石油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建议有关部门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液化石油公司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公司厂级安全管理员马某、食品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郭某某等管理人员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液化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液化气充装人员吴某某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液化天然气使用单位应遵守用气规范,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落实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并且开展生产车间燃气管道检查,及时排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及措施,并对从业人员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本案中,食品公司厂级安全管理员马某、食品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具备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液化石油公司长期向食品公司供应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液化气充装人员吴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具备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案中,液化天然气销售者液化石油公司在产品中掺加二甲醚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380349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液化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和液化气充装人员吴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实施数罪并罚。

  从上述案例能够准确的看出,燃气供应企业应提高安全服务意识,自觉杜绝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气瓶、自觉杜绝供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气。燃气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促整改,形成隐患治理闭环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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